BOB为完善资质审批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的相关规定BOB,结合当前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际,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核查对象主要是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动的企业,具体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清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核查清单》)。
(一)主要核查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二)核查期间如企业将资质再分立到外市企业,或者企业变更注册地到外市,核实后如实登记。
(一)自查阶段。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被列入核查名单的各有关企业应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本企业《核查清单》内所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现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资料要求见附件2)BOB,确保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主要指标满足《标准》要求。各有关企业应于2024年1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以及核查材料等一并整理以邮寄方式报核查部门。
(二)核查阶段。2024年2月1日起BOB,我局将组织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核查等形式进行核查。对核查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一)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做好企业自查工作BOB。在规定时间内按通知要求如实提供各项资料BOB,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二)请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对照《核查清单》,主动联系企业并建立核查台账,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动态核查情况报我局。